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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化条例解读湖南杜鹃

文章来源:欧美农业网  |  2022-06-28

《广州市绿化条例》解读

6月20日消息:前言

2012年7月1日《广州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本《条例》合并了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内容,并根据现实管理需要进行了修改。

问 答

一、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二、城市绿化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三、市民群众是否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四、是否可以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二)行政区划调整;(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建设工程项目是否需要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多少?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六、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是哪个政府部门?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农村公园和小游园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其他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化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应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七、如何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内容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且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在县级市区域内的,报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在市辖区区域内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所占用绿地在县级市区域内的,经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绿地在市辖区区域内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需提交哪些资料?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临时占用绿地核准手续。

九、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是否收费?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绿地的,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十、何种情况下可以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枝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的枝条,但私人庭院内的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城乡建设需要;(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可以先行砍伐、迁移或者修剪,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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